江阴多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晨光与蔡国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京民初字第672号
原告江晨光。
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国军。
被告江阴多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5号京谷大厦2号楼一楼。
被告江阴多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月东路2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晨光与被告蔡国军、江阴多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阴多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国军、江阴市多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阴市多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蔡国军、江阴多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阴多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