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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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7执异70号
异议人(案外人):蘧孝井,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冶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17692665,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东路马鞍池大厦14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苍南**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82942130,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新建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冶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民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蘧孝井对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置业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界花园15幢1201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蘧孝井称:苍南县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冶民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浙0327执48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案涉房产,异议人对此有异议。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界花园三期商品房由**置业开发建设。2009年8月25日,异议人通过***代缴300000元向**置业认购了案涉房产。该商品房面积146.14平方米,单价8060元,总价1177888元。后由于**置业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案涉房屋建设工程被迫停工,导致该商品房开发工程成为烂尾楼。2016年8月21日,在广大购房户的强烈要求下,苍南县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批准成立了**新世界三期自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救委),并决定由该自救委依规设立专用存款账户,专用于后续工程建设。自救委经**三期421户购房户推选产生,自救委联合购房户久盘过程中,苍南县人民政府发了三次专题会议纪要指导救盘。在县政府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新世界花园三期工程成功恢复并完成全部项目,广大购房户喜迁新居。按照自救委要求,异议人于2017年3月20日继续支付房款701205元。同日,**置业与异议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余额176683元,交房时一次性付清,2018年6月30日前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2019年6月30日前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2018年5月11日,异议人再支付购房尾款226683元(其中含房款尾款176683元,救盘借款50000元)。至此,异议人已按约全额支付了案涉房产的购房款。交付后,异议人也按照**置业和物业公司的要求付清各项交房费用,合计9255.18元,并装修入住。此后案涉房产一直由异议人使用占有并管理。当异议人按照县政府纪要与自救委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时,苍南县人民法院在(2018)浙0327执4824号中查封了案涉房产,导致异议人至今无法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案涉房产系异议人唯一住房。异议人认为,异议人是在自救委员会的联合下与各购房户共同完成了案涉房屋的建设,该房屋并不完全属于**置业的财产,异议人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于工程款债权及一般债权的民事实体权利,足以对抗和排除执行。综上,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2.(2018)浙0327执4824号执行裁定书;3.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购房证明书、认购款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款收据、证明;4.(2016)113号会议纪要、(2016)74号会议纪要、(2018)4号会议纪要;5.物业费收款收据、增值税发票。
申请执行人冶民公司、被执行人**置业未作答辩,亦均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书面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1、2,系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证件或出具的法律文书,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异议人的身份情况及案涉房产被本院查封的事实;证据3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证实异议人与**置业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3中的商品房购房证明书、认购款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款收据、证明可以证实异议人向**置业支付预付款300000元,另外向**新世界三期自救委员会支付款项共计927888元,**新世界购房款汇给自救委员会符合政府对**新世界三期楼盘开展自救的情况,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可以证实苍南县人民政府多次就**新世界花园三期项目救盘相关事宜形成会议纪要的事实。证据5可以证实目前案涉房产由异议人占有、使用的事实。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冶民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浙0327执48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包括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界花园15幢1201室在内的15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18)浙0327执482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送达之日起计)。
另查明,2017年3月20日,蘧孝井与被执行人**置业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蘧孝井向**置业购买其开发建设的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界花园15幢1201室房,总价为1177888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付清房款85%,除已收定金300000元转入购房款外,应支付购房款701205元,房屋交房时一次性付清所有余款176683元。2009年8月25日,蘧孝井通过***向**置业缴纳预付款300000元。2017年3月20日,蘧孝井向**新世界三期自救委员会交纳701205元。2018年6月20日,蘧孝井向**新世界三期自救委员会交纳226683元(其中50000元系救盘借款)。
再查明,**新世界花园三期项目(即案涉商品房所在楼盘)因缺乏资金,在结顶后,后续工程无法完成。为此,苍南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1日作出(2016)74号专题会议专纪要,就**新世界花园三期项目救盘相关事宜,明确如下:1.原则同意购房户和房开公司提出的救盘方案,按照“业主要求,政策扶持,公司自救,代表监督”的思路,启动救盘。2.房开公司、购房户等各方要达成共识,成立自救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各方代表组成,负责筹集资金并自负相关责任。3.为确保资金安全,自救委员会应设立专用存款账户,严格规范财务管理,每一项资金的支出必须由自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使用。4.在自救委员会筹齐足够的后续工程建设资金及房开公司与未实际缴纳购房款的购房户自愿解除购房合同的前提下,由县住建部门给予解除限制销售措施,以汇入资金监管账户的实际缴纳购房款进行购房合同网签和备案。5.县物价部门要按照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调整备案价格。6.县税务部门要按照应征税收“一税一票”的要求,开具不动产发票。7.农业银行苍南支行要对该项目救盘予以支持,配合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随后,**新世界花园三期项目业主自救委员会在苍南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委员会成员由**置业公司代表、合同已备案业主代表、已全额交款业主代表、已部分交款业主代表、已交款不少于800000元业主代表组成。业主自救委员会成立后,于2016年11月3日发出《**新世界三期房产销售处理方案》的通知,明确购房户与房开公司已约定商品房购买价格的,房开公司按约定价格销售;未约定购买价格的按均价8500元/平方米,一房一价定价。同时,针对已全部交款业主、已交部分房款(交300000元至500000元)业主、交款不少于800000元业主三类情况确定了不同的交款要求。2016年11月10日,业主自救委员会公布了《**新世界三期商品房购房款使用管理办法》,并要求业主积极配合,早交款、早备案。2016年12月1日,苍南县人民政府作出(2016)113号专题会议纪要,就**新世界花园三期项目救盘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1.农业银行要对该项目救盘予以支持,及时恢复项目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账户的使用,准许工程款、税款等资金按规定汇划,不得将用于支付工程款、税款的资金扣收作为归还**置业公司所欠农行贷款。2.**置业公司要对所欠的税款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入库计划,尽早缴纳入库。新增税款先按“一户一税”计算应缴纳税款,专户存储缴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3.县住建局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时给予办理网签及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除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外,另有(2018)浙0327执482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新世界花园三期项目(即涉案商品房所在楼盘)是由自救委员会筹集资金完成后续工程建设,为此,各购房户不仅投入资金,还投入了大量的劳务、管理等成本,这与房开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存在明显区别,购房户对其能够取得所购房屋的物权具有更大的期待利益,其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应当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况且,异议人蘧孝井在本案查封之前与**置业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交付了全部购房资金,且对该房进行管理使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非异议人蘧孝井的过错。综上,异议人蘧孝井的异议请求,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界花园15幢1201室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
审判员吴新新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