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齐力春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民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水增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明水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明水县。
上诉人***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黑1225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5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中
审判员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