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2执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羽飞,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臣,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黑12执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晓峰
审判员  丛开敏
审判员  尹 旭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