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执2156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国家高新区云龙产业园横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沐,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书,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4民初64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1581.43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元,由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将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52125.4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大连普兰店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宫志友
执行员  王 鹏
执行员  于 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芳芳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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