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黄添亮、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添亮,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区云龙产业园横三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30084293T。
法定代表人:陈良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生,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黄添亮与上诉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9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上诉人黄添亮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添亮、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添亮、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6.2元,减半收取6993.1元,由上诉人黄添亮负担3792.5元,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200.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黄玉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超琳
书 记 员  卢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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