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19869号

申请人:***,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区云龙产业园横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菊英,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00000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 韬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佘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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