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先锋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石家庄先锋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临猗县德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109民初1290号
原告:石家庄先锋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南周挂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临猗县德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城东外环路(土地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先锋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简称先锋电力公司)与被告临猗县德宏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德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先锋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临猗县德宏商贸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先锋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3639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对账单(被告签字)及出库单,我公司向被告供应第一批变压器始至2017年9月28日止,累计变压器货款价值2333110元,其中已付货款960319元,扣除被告退回的一台S**-160变压器货款8800元后,被告所欠我公司货款共计1363991元。后经多次追要,但被告迟迟不还,故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我公司货款。
被告临猗县德宏商贸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0年10月10日至2017年9月28日德宏公司购买先锋电力公司变压器。2018年1月8日双方通过对账,德宏公司欠先锋电力公司货款1372791元,德宏公司退SL9-160KVA变压器一台,价值8800元。2019年1月24日先锋电力公司为德宏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德宏公司盖章确认欠先锋电力公司货款137279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对账单及企业询证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依企业询证函及对账单给付原告货款,但应扣除已退变压器价款88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363991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猗县德宏商贸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先锋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3639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076元,由被告临猗县德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