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2民终1743号
上诉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8)吉0211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8)吉0211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6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兴华 审判员    张铁 审判员    李会芳
书记员    荆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