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4982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