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民初4370号
原告: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肿瘤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
原告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肿瘤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