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民初5092号之一
申请人: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长融名都**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元。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00000元。
期限届满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