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422执恢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组织机构代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普定福乐多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民币730000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黔0422执恢8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