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安顺聚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1920号
申请人:**聚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西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朝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陈跃,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刘白羽。
本院审理申请人**聚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聚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财产以3600000元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码:XXX,保险金额为36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聚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财产以3600000元为限,且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的财产以36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聚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龙雨秋
书记员刘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