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普定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422民初2096号
原告:普定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白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69270695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讲义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9924148P。
法定代表人:*白羽。
原告普定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邦拓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普定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定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定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6.38元,减半收取4228.19元,由原告普定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严斌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葛鑫
书记员尚姚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