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执111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泽丰电梯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乡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鞍山海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3976188871,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洋,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鞍山市泽丰电梯有限公司与鞍山海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过合议庭的调查核实,并将被执行人限高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博
审判员 王 祺
审判员 韩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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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姜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