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宽城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7民初2905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5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2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红臣,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京城宾馆。
法定代表人:张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宽城恒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5.00元,减半收取计8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