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深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91执1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484643230。
法定代表人:姚文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深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宋营镇宋营村新建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590959341W。
法定代表人:陈印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深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贷款63万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北深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5160.11元并扣划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型保险、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到位金额55160.11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会图
审判员  赵小元
审判员  刘鹏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焦泽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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