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海,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河北若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章台镇北胡帐村。
法定代表人:王笑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若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执行完毕,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09民初39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永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韩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