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康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9民初1772号
原告: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林海,男,汉族,1952年8月28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康氏机械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康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康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5400元(伍仟肆佰元整)。2、本案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石家庄康氏机械有限公司,**2013年6月11日取走原告产品:密封盘200个(贰佰个),单价27元/个,总计5400元(伍仟肆佰元整),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电话拒接。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特诉贵院。敬请贵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上仅有康超的签字,无石家庄康氏机械有限公司的盖章,且欠条形成时被告公司尚未设立,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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