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11民初1778号之二
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炭素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党锡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举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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