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322民初1994号
原告:*先庆,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文笔北路9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冬青路小桥流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先庆诉被告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文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岳小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