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121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冬青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思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陈治,男,汉族,1982年1月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王兵,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诉被告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治、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