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2执1808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贵州溱溪河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刘志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溱溪河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322执1808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