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民终1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兵,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3年3月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礼琳,桐梓县燎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桐梓县冬青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思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兵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2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兵在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并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恩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豪
书 记 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