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翔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2民初4407号

原告:贵州翔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燎原镇蟠龙新区盛世豪庭小区。

法定代表人:罗志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荣飞、黎欣欣(实习),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冬青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思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第三人:赵成龙,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贵州翔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赵成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翔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翔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州翔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