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668号
原告:唐山市华云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华岩北路裕丰街。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某,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惠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龙泽北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唐山市华云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惠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中,本院已立案。原告唐山市华云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唐山市华云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4元,由原告唐山市华云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谷孝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志超
书 记 员 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