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公路管理段

某某与山西省太谷公路管理段、山西省太谷公路管理段太谷县108国道过城段改造工程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民初字第1025号
原告***。
被告山西省太谷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段长。
被告山西省太谷公路管理段太谷县108国道过城段改造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润生诉被告山西省太谷公路管理段、山西省太谷公路管理段太谷县108国道过城段改造工程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润生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79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