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宁某某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24民初1931号 原告: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71064661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宁***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4419780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宁***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3元,由原告宁夏龙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