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贵州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8民初76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9月4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现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烽(特别收取),男,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丽(特别收取),女,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1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南燕(特别授权),女,贵州洲联合(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贵州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598388299L,住所: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排洞。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750177833N,住所: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彭群清。
第三人: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76761N,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飞山街祥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景训。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贵州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以司法造价鉴定确认金额减去经双方确认已支付款项为准。2021年10月27日,本院以《通知书》,通知原告向本院补充提交委托评估申请书和列举收款清单,用以明确原告提出的请求金额。同日,原告代理人作出《回复》,答复因***涉嫌刑事案件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代理人不清楚当事人已收款项情况,未向本院补充提交任何材料。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从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来看,其诉讼请求尚不明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928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1492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满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