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31民初646号
原告:***,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5201110450072。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碧玲,女,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5202111334202。
被告: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750177833N。
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告:**,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告:**,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26199110609704。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勃,男,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26202010186139。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4元,减半收取6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