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胡万进与李雨泽、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8民初439号

原告:胡万进,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被告:李雨泽,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

被告: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750177833N,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彭泽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平(特别授权),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被告:锦屏县隆里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551906327C,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码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欧汉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汉彬(特别授权),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被告:贵州杉乡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MA6GJQMW92,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赤溪坪社区(清水江集团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雪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杉(特别授权),男,1993年8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原告胡万进与被告李雨泽、锦屏县隆里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杉乡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万进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万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胡万进负担。

审判员  刘太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满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