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8民初808号
原告: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750177833N,住所地: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彭群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君(特别授权),贵州杉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华(特别授权),男,1959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阳县人,户籍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锦屏县。
被告:伍中国,男,1962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阳县人,户籍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锦屏县。
原告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伍中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庆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