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 于 申 请 人 贵 州 鑫 圆 行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诉 被 申 请 人 贵 州 方 正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24执保157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贵州鑫圆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贵州鑫圆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附5号贵州**钢材物流有限公司钢材交易市场楼A-2-7办公房[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200000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3200000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3200000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