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海南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与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民二初字第671号
原告海南现代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晁念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晁越、全天源,均为该司销售经理。
被告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现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现代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5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