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7427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甘州府城景秀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0828106X。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磊,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特8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一、***偿还张掖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款44343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88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付88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付88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付8800元,2024年12月30日前付9143元。若***任何一期逾期,张掖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案件款。二、***向张掖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清房款后,张掖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办理好崇圣嘉园B区1栋1单元202室的房屋产权证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35543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10000元,下剩25543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66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8800元,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10143元。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于2023年2月25日后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7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燕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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