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3695号
原告:张掖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滨河新区大成学校南侧崇圣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0828106X。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XXX,系该公司销售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男,汉族,1997年5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XX,系该公司销售部职员,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张掖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张掖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掖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559.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59.5元。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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