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赵某与魏某、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1184号
原告:赵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
被告: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魏某、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9年4月22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陈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