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4民初3449号
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告: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2020年3月10日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4706元,退还其2353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