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赵某与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02民初8865号
原告:赵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