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泽县金海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7执1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泽县金海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振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泽县金海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及执行费等合计7450462.5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设备及土地等财产,现该财产正在评估阶段,除此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学习
审判员白登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