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1082民初5568号
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杰、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7月8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由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晓红
书记员 高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