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17676号
原告北京方圆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与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方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智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哥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哥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方圆公司与哥顿公司签订的四份《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因双方对未付货款进行了确认,故对于方圆公司要求哥顿公司支付货款29181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方圆公司与哥顿公司虽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付款期限,但双方于2018年3月25日签订结算单,故哥顿公司最迟应于结算之日向方圆公司支付尾款,未支付视为构成违约,故方圆公司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018年3月26日起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方圆公司同意按照未付款项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方圆公司(供方、甲方)与哥顿公司(需方、乙方)分别就燕郊美丽乡村别墅91号、银泰中心52层、玉河南区NC-3四合院装修工程、滦平售楼处四个项目签订四份《购销合同》,分别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燕郊美丽乡村别墅91号、银泰中心52层、滦平售楼处项目的《购销合同》第十一条均对违约责任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付款延误的,乙方须在支付甲方全额货款的同时,每延误一天按未支付货款全额货款的日息千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违约金。四份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8年3月25日,哥顿公司向方圆公司出具结算单,显示美丽乡村项目未付款2974元,滦平售楼处项目未付款48482元,银泰中心项目未付款27627元,四合院项目未付款0元。方圆公司称双方将四份合同签订了一个结算单,结算单签订后,哥顿公司又支付了一部分款项,现在还剩29181元。庭审中,方圆公司同意按照未付款项为基数计算违约金。
一、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方圆汇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9181元及违约金(以2918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北京方圆汇通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元,由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剑涛
法官助理 赵一阳
书 记 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