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6354号
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太阳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怀霞
法官助理 鹿伟玲
书 记 员 王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