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太阳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异16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太阳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4号。 法定代表人:高春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1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追加人:北京百事佳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一街4号(奥竺商务楼B3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20)京0101民初603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北京太阳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雪公司)与北京哥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顿福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太阳雪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百事佳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佳联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太阳雪公司称,百事佳联公司系被执行人哥顿福瑞公司的股东,持有哥顿福瑞公司70%的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5600万元)。百事佳联公司认缴的出资额并未实际缴纳,依法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故请求追加百事佳联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 太阳雪公司向我院提交了(2020)京0101执86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打印件,企查查网上被执行人信息情况及哥顿福瑞公司、百事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报告作为证据。 经审查查明,太阳雪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提出追加百事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以(2021)京0101执异165号立案审查。该案审查过程中,我院按太阳雪公司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向被申请追加人百事佳联公司邮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经多次投递均因“迁移新址不明,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太阳雪公司向我院提交被申请追加人两个新的联系地址后,我院再次向被申请追加人百事佳联公司邮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但均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经我院现场查找,申请人所提供新地址并非百事佳联公司的经营地。 上述事实,有案卷材料及司法专邮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供被申请追加人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太阳雪公司不能提供被申请追加人百事佳联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无法与被申请追加人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故对申请人太阳雪公司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1执异165号案件的审查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青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