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022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莲池乡莲池村。
法定代表人郭峰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实业小区2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甘102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327227.38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全部履行完毕。因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时间履行判决义务,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327227.38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同时对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工商、存款及股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陕A08J**号长城牌车、陕A66V**号长城牌车各一辆,本院依法对两车进行查封,其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后又对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悬赏、临控等措施,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中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022执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玉升
审判员 杨 奎
审判员 张真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汪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