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1民初6176号

原告: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莲花乡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郭峰云,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2019年11月20日,原告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卫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