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1民初6176号
原告: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莲花乡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郭峰云,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2019年11月20日,原告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庆阳市吉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卫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