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宏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宁东国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81民初59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东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镇供电局大院。
法定代表人:丁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镜湖,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琼琼,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宁东国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中房物流园区道路以南、标准化厂房项目以西。
法定代表人:杨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琦,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宁夏东宏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宁东国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宁0181民初593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现因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宁0181民初59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现已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宁东国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的电费应收款5382930.2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琳
审判员 芮芳
审判员 马燕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