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323民初3081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夏东宏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75084697XO;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东宏电力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