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林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81执87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黎,理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吉林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吉058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暂不宜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其他财产情况。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利军

审判员  杨艳秋

审判员  张秀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博